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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魚類學會2016年會報名截止日延至3月18日

魚類學會2016年會員大會暨論文發表會將與「亞洲魚類學會2016年會」合辦
 本會今(2016)年度會員大會暨論文發表會將與「亞洲魚類學會2016年會」(ASI)合併舉辦,會議日期訂於2016年5月18-21日於南港展覽館舉行。報名日期至2016年03月15日止,歡迎會友踴躍參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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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簡介


本學會係以非營利為目的的學術或社會團體,其宗旨在推動魚類之系統分類、演化、生態、生理、行為、形態、遺傳、發生及保育的基礎研究與復育工作,促進產、官、學與社會各界之交流與合作,將研究成果提供社會各界之查詢及使用,提昇台灣有關魚類學之研究、教育之水準,並致力於魚類的保育及永續利用。

本會係於1999年3月13日於台大動物系正式成立,會中選出沈世傑、邵廣昭、莫顯蕎、丘台生、方力行、郭欽明、黃鵬鵬、曾萬年、陳哲聰九名理事,李信徹、陳正平及陳春暉三名為監事,並於次日推選台大動物系之名譽教授沈世傑先生擔任第一任理事長,沈世傑、邵廣昭及莫顯蕎三人為常務理事,並委請清大生科系曾晴賢為執行秘書。同時亦舉行了〝魚類系統分類、生態及生理國際研討會及研習會〞。

2001年之年會集論文發表會則是在9月2日於海生館舉行,同時改選理監事,由沈世傑等九位理事(沈世傑、邵廣昭、莫顯蕎、丘台生、方力行、曾晴賢、黃鵬鵬、曾萬年、陳哲聰)當選。同年9月29日在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中選出邵廣昭、方力行及沈世傑三人為常務理事並推選邵廣昭接任第二屆理事長,負責籌辦「第七屆印度太平洋魚類學國際會議」及「第一屆海峽兩岸魚類學研討會」。

2002年度至2004年度之年會及論文發表會則分別在2002年6月26-27日、2003年9月20日、2004年9月10日於台大生命科學館舉行,並頒發口頭與壁報論文競賽獎,所有年會之會議紀錄及研討會之摘要均置於學會之網站上供公開參閱(http://www.twichthyology.org/)。

2004年之年會中再度改選第三屆理監事,分別由邵廣昭等九位理事(沈世傑、陳哲聰、曾萬年、曾晴賢、黃鵬鵬、陳麗淑、莫顯蕎、方力行)當選,及李信徹、陳義雄、陳正平等三位監事當選,2003年10月31日之理監事會議中選出由邵廣昭續任,並請海大倪怡訓教授擔任秘書長,努力推動會務與籌辦國際會議。

2004年之年會中再度改選第四屆理監事,分別由曾晴賢等九位理事(沈世傑、陳哲聰、曾萬年、曾晴賢、黃鵬鵬、陳麗淑、莫顯蕎、邵廣昭)當選,及李信徹、陳義雄、陳正平等三位監事當選,2007年10月1日之理監事會議中選出由曾晴賢接任,之後委請楊正雄擔任學會秘書長,黃貞瑜小姐擔任行政秘書,協助行政與聯繫工作,努力持續推動會務會議。

本會目前共有224位會員,會員主要係來自學界的研究同仁及研究生等。學會主要收入係來自會費,(個人會員入會費1000元、年費500元;學生會員入會費500元、年費200元),部份收入來自承接研究計劃之委託案之行管費收入。目前會務推動良好,未來將加強與中國魚類學會及國外魚類學研究機構、組織或資料庫之魚庫(FishBase)之加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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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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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第二屆第二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魚類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魚類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促進國內各教育及研究機構從事魚類系統分類、演化、生態、生理行為、形態、遺傳、 發生及保育等方面之
      研究與教育,推動魚類學者、專家、研究人員,和社會大眾之相互交流提昇魚類學研究與教育之水準。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魚類生態與進化研究室,並得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設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舉辦本學會之年度會議及短期研討或研習會。
      二、 參與國外魚類學會之學術活動,以促進國際間之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 對國內民眾或政府機構提供有關魚類資料查詢服務。
      四、 發行與魚類學相關之出版品。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力,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請求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
       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兩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佰元;學生會員二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工作人員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經內政部 八 十 八 年 六月台內社字第八八二○九○二號函准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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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起人名冊

中華民國魚類學會發起人名冊


台大:
沈世傑、林曜松、丘臺生、陶錫珍、曹先紹
中研院:
李信徹、郭建賢、蔡孟蓓、鄭惠玲、林月鈺、唐正芬
邵廣昭、何林泰、陳鴻鳴、陳麗淑、張明雄、陳義雄
陳正平、高炳華、王慎之
詹榮桂
海大:
陳哲聰、黃寶貴、劉光明
中山:
莫顯蕎、陳餘鋆、陳正虔、郭世杰、吳允暉、
陳孟仙、高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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